根據《旅行社質量保証金賠償暫行辦法》,消費者的下列權益受損害時,可以向旅游局的旅游質量
監管所投訴,要求賠償。
1.旅行社因自身過錯未達到合同約定的服務質量標准的﹔
2.旅行社服務未達到國家標准或行業標准的﹔
3.旅行社破產造成旅游者預交旅行費損失的﹔消費者在要求保証金賠償時,應以書面形式的提出
,并寫明:
a.被投訴旅行社名稱、 導游姓名﹔
b.消費者的姓名、性別、國籍、職業、年齡及團隊名稱、地址、電話﹔
c.賠償要求及根據的事實、理由及証據。
消費者向旅游局質量監督管理所要求賠償有效期為90天。時效期限從消費者受侵害事實發生時計
算。對于消費者的投訴質量監督 管理所應當查明事實,分清責任的基礎上在30天內進行調解。調
解成功后,還應用《 旅行社質量保証金賠償決定書》通知消費者和被投訴旅行社。
旅行社質量保証金賠償標准,應該如何計算?依照《旅行社質量保証金賠償試行標准
》的規定:
1.旅行社收到旅游者預付款后,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,應提前3天(出境游7天)通知旅游者
,否則因承當違約責任,并賠償旅游者已交預付款10%違約金。
2.因旅行社過錯造成旅游者誤機(車、船),旅行社應賠償旅游者的直接經濟損失,并賠償經濟
損失10%違約金。
3.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動及服務檔次與協議合同不符,造成旅游者經濟損失,應退還旅游者合同
金額與實際花費的差額,并賠償合同金額違約金。
4.旅行社安排的餐廳,因餐廳原因發生質價不符的,旅行社應賠償旅游者所付餐費的20%的違約
金。
5.旅行社安排的飯店,因飯店原因低于合同約定的等級擋次,旅行社應退還旅游者所付房費與實
際房費的差額,并賠償差額20%的違約金。
6.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,因交通部門原因低于合同約定的等級檔次,旅行社應退還旅游者所付
交通費與實際費用的差額,并賠償差額20%的違約金。
7.旅行社安排的觀光景點,因景點原因不能游覽,旅行社因退還景點門票、導游服務費,并賠償
退還費用20%的違約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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