根据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暂行办法》,消费者的下列权益受损害时,可以向旅游局的旅游质量
监管所投诉,要求赔偿。
1.旅行社因自身过错未达到合同约定的服务质量标准的;
2.旅行社服务未达到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;
3.旅行社破产造成旅游者预交旅行费损失的;消费者在要求保证金赔偿时,应以书面形式的提出
,并写明:
a.被投诉旅行社名称、 导游姓名;
b.消费者的姓名、性别、国籍、职业、年龄及团队名称、地址、电话;
c.赔偿要求及根据的事实、理由及证据。
消费者向旅游局质量监督管理所要求赔偿有效期为90天。时效期限从消费者受侵害事实发生时计
算。对于消费者的投诉质量监督 管理所应当查明事实,分清责任的基础上在30天内进行调解。调
解成功后,还应用《 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决定书》通知消费者和被投诉旅行社。
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标准,应该如何计算?依照《旅行社质量保证金赔偿试行标准
》的规定:
1.旅行社收到旅游者预付款后,因旅行社的原因不能成行,应提前3天(出境游7天)通知旅游者
,否则因承当违约责任,并赔偿旅游者已交预付款10%违约金。
2.因旅行社过错造成旅游者误机(车、船),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的直接经济损失,并赔偿经济
损失10%违约金。
3.旅行社安排的旅游活动及服务档次与协议合同不符,造成旅游者经济损失,应退还旅游者合同
金额与实际花费的差额,并赔偿合同金额违约金。
4.旅行社安排的餐厅,因餐厅原因发生质价不符的,旅行社应赔偿旅游者所付餐费的20%的违约
金。
5.旅行社安排的饭店,因饭店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挡次,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房费与实
际房费的差额,并赔偿差额20%的违约金。
6.旅行社安排的交通工具,因交通部门原因低于合同约定的等级档次,旅行社应退还旅游者所付
交通费与实际费用的差额,并赔偿差额20%的违约金。
7.旅行社安排的观光景点,因景点原因不能游览,旅行社因退还景点门票、导游服务费,并赔偿
退还费用20%的违约金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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